林彩雷、王兴枢委员:
您们关于《社保卡费用提成的建议》已收悉。现答复如下:
宜昌市城区所有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、发放,经市政府同意,于2000年8月统一合并到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。社会保险项目为: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。其中: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,国家均有相关法律法规。医疗保险则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。我市医疗保险问题,宜昌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7日出台第107号政府令《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》,该令第18条(医疗保险个人账户,也就是您们提到的“社保卡费用的提成”)明确规定:“设立城镇职工、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。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,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(退休费)总额为基数,未满35周岁的按3%,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.5%,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4.8%,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5%,年满70周岁的按5.2%的比例,从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医疗保险费中划转和补充资金。”目前,我市职工、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(也就是您们提到的“社保卡费用的提成”),是严格按照该令操作执行的。
您们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,但解决问题有待于市政府对现行《办法》进行修改完善,我们已将您们的建议向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,市局表示将认真研究并在适当时候向市政府提出。
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
主管领导:杜开发 联系电话:6755038
承 办 人:刁素琼 联系电话:67559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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